信息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發布時間:2024年03月12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定額管理站(以下簡稱“房修定額站”)會同相關部門對北京市國有投資房屋修繕工程項目最高投標限價開展了專項監督檢查,有關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2023年,房修定額站共監督檢查了21項房屋修繕工程項目最高投標限價,涉及工程標的額11.49億元,包含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學校和醫院維修改造、辦公用房裝修改造、其他用房改造等房屋修繕工程項目。
監督檢查方式為通過“北京工程建設公共資源行政監督平臺”中招標的房屋修繕工程項目隨機抽取。監督檢查內容為對被檢查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進行審核,既檢查招標項目最高投標限價與審核結果的綜合偏差率,也審核工程中生產要素、措施項目等計取價格畸高或畸低對工程造價、質量安全可能帶來較大影響等情況。
監督檢查項目情況表
二、存在問題
房修定額站對房屋修繕工程項目最高投標限價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了分類匯總,具體如下:
1.生產要素消耗量未按照2021年《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中確定的生產要素數量計取。建設單位違反《關于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第三條(一)“《預算消耗量標準》包括的項目,綜合單價中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等施工生產要素的數量,應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確定。......”之規定。
例如:
2.生產要素價格未按照招標文件所約定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價格計取。建設單位違反《關于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第三條(一)“......施工生產要素的價格,應依據招標文件所載明基準期的《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價’確定”之規定。
例如:
3.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措施項目等費用項目未按照《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相應費用指標計取。建設單位違反《關于執行2021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和<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依據——預算消耗量標準>的規定》第三條(二)“《預算消耗量標準》未包括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北京工程造價信息》發布了相應費用指標的,其費用應依據基準期的費用指標合理確定,但不得低于相應費用指標的中間值,......”之規定。
例如:
4.綜合單價組價不規范,存在組價錯誤、漏項等問題。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5.2.3“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綜合單價計算?!敝幎ā?span>
例如:
5.最高投標限價相應子目與招標文件規定自相矛盾。最高投標限價項目名稱、建筑面積、計價內容等與招標文件規定自相矛盾。
例如:
6.最高投標限價編制說明與實際清單組價不相符。如某裝修改造項目,最高投標限價在編制說明中明確編制依據為“《北京市房屋修繕工程預算消耗量標準》(2021 年) 及其相關的費用指標等”,但最高投標限價在編制分部分項工程“裝飾裝修工程-新做”時,部分組價選用為《北京市建設工程預算定額(2012)》,未依據現行計價依據組價。
三、原因分析
1.建設單位管理不到位,過程控制松散。部分建設單位對最高投標限價重要性認識不足,對編制工程量清單工作重視不夠,出現工程量清單編制不準確和不詳細等問題,導致編制成果質量不高。部分建設單位內部審核機制不完善,對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工作采用對外委托后沒有管理措施,更缺乏審核環節,造成最高投標限價出現了較多問題而未被發現并修正。
2.建設單位強加不合理要求,影響最高投標限價準確計價。部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意識不強,不能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資金確定清單內容,放松對計價行為的管理,甚至個別建設單位存在故意規避計價行為管理的情況,造成個別材料價格或單項工程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格,可能對工程的安全質量帶來隱患。
3.造價咨詢企業盲目服從有關要求,不能依法依規認真負責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個別造價咨詢企業為滿足建設單位或有關方面要求,生產要素消耗量、價格、規費等計取違反我市有關工程造價的管理規定,忽略相關措施項目費用的合理計價。
4.造價咨詢企業工作業務能力不足,編制最高投標限價質量有待提高。部分造價咨詢企業接受最高投標限價編制工作后,未能認真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招標文件的要求制定合理組價方案,導致編制的最高投標限價針對性不足。部分造價咨詢企業的編制人員缺乏施工管理經驗,在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時無法預見施工中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和措施,造成相關費用漏計或計取不合理。部分造價從業人員對我市相關計價管理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的相關規定未能全面了解掌握,造成最高投標限價未能合法合規編制。
四、下步措施
1.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造價管理主體責任意識,應依據項目實際情況及相關計價依據,科學、準確、規范的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最高投標限價,確保最高投標限價的編制內容與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相統一,符合各項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的要求,對工程實施質量安全提供保障。同時,建設單位應建立內部管理制度和標準化審核流程,加強對圖紙、清單、最高投標限價等資料的審核管理。
2.加強對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委托合同要求依法依約編制造價成果文件。加強對違反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造價咨詢企業和人員的信用積分管理,并根據不同失信等級采取函詢、警示等措施。加強行業自律,不斷規范工程造價咨詢執業行為,引導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職業準則。
3.聯合有關部門健全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成效。聯合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同時配合財務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繼續加強計價行為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
4.加強房屋修繕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計價監督檢查工作。進一步擴大房屋修繕工程項目的抽查范圍,同時以最高投標限價檢查抽查機制為基礎,逐步加強房屋修繕工程合同價、結算價的造價管理,不斷完善工程造價全過程計價監管機制,推進房屋修繕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動態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