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發〔2016〕444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東城、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發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規范招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禁止出現下列行為:
(一)不同投標人委托在同一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編制投標文件、辦理投標事宜的;
(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出自同一臺電腦或同一單位電腦的;
(三)不同投標人通過同一單位的IP地址下載招標文件或上傳投標文件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投標人針對投標項目特點自行編制部分)出現整章節、整段落或錯誤異常一致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異常一致的(精確到人民幣“元”)。
二、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將上述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并列為否決投標條款單獨列項。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發現存在上述所列行為的,應當否決相關投標并報告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評標,由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
三、對認定投標人有本通知第一條所列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對相關工作進行整改,對其不良行為按照《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07〕825號)予以記分,并納入企業及個人誠信檔案。
市、區建設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所監管工程上述所列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
四、招投標活動中存在串通投標行為的,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各級行政監督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我市建設工程特別是國家及本市重點建設項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督與執法力度,堅決遏制串通投標行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我委。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