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68號),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9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68號國務院令,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條例》圍繞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強化監管,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等作了哪些安排?
答:《條例》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將防范化解風險、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擺在突出位置,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
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按照“先證后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注冊資本、主要股東、實控人、高管人員等準入條件,對其重大事項變更也實施許可管理,同時建立健全嚴重違法違規機構的常態化退出機制。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強化風險管理。規定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強化支付賬戶、備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確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壓實支付機構用戶盡職調查、風險監測等責任。
三是加強用戶權益保障。規定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協議條款,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用戶信息保護,明確信息處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關要求。要求支付機構對所提供的服務明碼標價,合理收費。明確支付機構應當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
四是依法加大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對于《條例》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可依法對有關支付機構實施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同時,明確可以根據具體情形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其他人員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問:《條例》將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有何考慮?
答:2010年以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將支付業務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業務等三類。隨著技術創新和業務發展,出現了條碼支付、刷臉支付等新興方式,現有分類方式不能很好地滿足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支付業務分類經驗,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
新的分類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于防范監管空白。新的分類方式下,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將各種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
二是避免監管套利,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于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征,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于統一資本等準入條件和業務規則要求,消除監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環境。同時,《條例》附則明確,已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近期將研究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推動平穩過渡。
(二)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采購效率相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3〕243號),2023年12月8日印發并施行
重磅!財政部明確:中標公告必須公布中標人評審報價、總得分!
12月14日,財政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和采購效率相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3〕243號),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明確:
◆項目采購采用最低評標(審)價法的,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應當同時公告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等原因進行價格扣除后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報價;項目采購采用綜合評分法的,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時應當同時公告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評審總得分。
◆具備電子化實施條件的部門和地區,應當推進政府采購項目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采購人要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資金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條件,明確逾期支付資金的違約責任。對于有預付安排的合同,鼓勵采購人將合同預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
(三)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全面推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23〕74號),2023年11月26日印發
住房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關于全面推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提出到2025年,各地城市綜合交通體系進一步健全,設施網絡布局更加完善,運行效率、整體效益和集約化、智能化、綠色化水平明顯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滿意、功能完備、運行高效、智能綠色、安全韌性的現代化城市綜合交通體系。
一、提升資源配置水平
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是民生工程、發展工程,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指導意見》提出,在“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為人民”的城市發展理念指導下,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建設應強調設施建設與城市服務并重的指導原則。新階段城市綜合交通規劃體系應立足于為人民提供更好的交通設施和服務供給,引領改善城市交通服務。工作推進應充分體現環境約束和生態底線思維,適應未來城市交通發展的方向。
在新的要求下,從探尋新階段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自身規律和階段性特征入手,強調服務人的需求,注重時間效益和設施效率,提升資源配置水平,提升居民的獲得感。作為城市發展最重要的支撐體系,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帶有全局性和強制性,是實現宜居城市發展目標的重要保證。
二、構建綠色交通網絡
《指導意見》指出,全面推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要堅持綠色發展,注重創新驅動。要建設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城市交通基礎設施,構建綠色交通網絡,推動城市低碳循環發展。加強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管理中的應用,提升設施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此次發布的《指導意見》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的有關部署,全面推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工作。
為實現相關目標,《指導意見》對科學編制并實施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推動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系統化協同化發展、促進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安全綠色智能發展等工作作出了部署和安排。
《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快開展城市綠色慢行交通系統建設。綠色慢行交通系統由人行道、自行車道等設施網絡組成,滿足居民日常購物、休閑、健身等需要,是提升城市品質的重要系統。結合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科學規劃建設人行道和自行車道,“一區一策”“一路一策”,保障慢行交通出行空間,積極開展人行道凈化和自行車專用道建設,提升慢行交通設施的連續性、安全性和舒適性。嚴格落實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便利殘疾人、老年人安全通行。
據了解,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統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點、物流配送設施等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礎系統。《指導意見》強調,要優化道路網的級配結構,提高道路網連通性和可達性,實現城市建成區平均道路網密度達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加強道路建設前期設計及研究論證,按照城市道路沿線功能布局,合理設置道路寬度,優化分配道路空間,發揮道路承載交往、休閑等多元功能作用,增進沿線活力,提升空間魅力。加強城市物流配送設施建設,調整完善線路網絡,提高配送效率。
三、優化完善交通系統
《指導意見》對有序推進城市快速干線交通系統建設方面也做出具體部署。據介紹,快速干線交通系統主要由快速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系統組成,是支撐城市高效運行的骨干系統。
人口較多、交通壓力較大的大中城市,應聚焦促進城市及周邊高快速路一體化、提升城市通勤走廊出行效率、完善城市貨運物流通道網絡、優化軌道交通線網及提升客流效益等重點任務,因地制宜有序開展城市快速干線交通系統建設。
同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要符合城市發展戰略,積極發揮軌道交通優化城市功能布局的作用,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成項目效益評估,加強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做好快速干線交通系統與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統的銜接,提升整體運行效率。
要以建設為依托,提升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品質。以提高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建設的全生命周期品質為指導,以提升設施建設的效益和效率為目標,把聯網、補網、強鏈、塑點作為建設的重點,著力提升設施品質。
另外,要結合城市發展和城市更新行動,以城市交通專項體檢為指導,開展城市道路設施提品質、補短板工作,提升城市交通基礎設施系統穩定性,重點關注城市道路智慧化升級改造以及停車場和充電設施的建設。
對于全面改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效率方面,可以探索基于交通基礎設施監測評估的智能決策技術,構建基于交通基礎設施監測、評估的決策輔助模型及系統。借助數據挖掘、云計算等新型技術手段,提升城市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決策的精細化、科學化水平。
(四)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全面開展城市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科〔2023〕75號),2023年11月29日印發
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部署開展城市體檢工作
11月2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全面開展城市體檢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全面開展城市體檢工作,扎實有序推進實施城市更新行動。
指導意見指出,要把城市體檢作為統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體推動城市結構優化、功能完善、品質提升,打造宜居、韌性、智慧城市。根據指導意見,城市體檢的重點任務包括明確體檢工作主體和對象、完善體檢指標體系、深入查找問題短板、強化體檢結果應用、加快信息平臺建設等五個方面。
指導意見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劃細城市體檢單元,從住房到小區(社區)、街區、城區(城市),找出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堅持目標導向,把城市作為“有機生命體”,以產城融合、職住平衡、生態宜居等為目標,查找影響城市競爭力、承載力和可持續發展的短板弱項。
同時,強化結果運用,把城市體檢發現的問題作為城市更新的重點,聚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和補齊城市建設發展短板弱項,有針對性地開展城市更新,整治體檢發現的問題,建立健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鞏固提升”的城市體檢工作機制。
指導意見明確,要圍繞住房、小區(社區)、街區、城區(城市),建立城市體檢基礎指標體系,設定一定數量的核心指標。核心指標為能夠獲得精準穩定數據、可以進行縱向橫向對比且具可持續性的指標。
指導意見要求,城市體檢工作重在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問題分為限時解決和盡力解決兩類,其中,需要限時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涉及安全、健康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針對這類問題要做到立行立改、限時解決。盡力解決的問題要作為城市更新的重點,制訂城市更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同時,要將解決上一年度體檢發現問題的情況納入本年度城市體檢工作中。
文件部署了5項重點任務:
一是指導各地在開展城市體檢工作中,堅持城市政府主導,建立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區、街道和社區共同參與,第三方專業團隊負責的工作機制。
二是圍繞住房、小區(社區)、街區、城區(城市),建立城市體檢基礎指標體系,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增加特色指標,細化每項指標的體檢內容、獲取方式、評價標準、體檢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評價。
三是深入查找問題短板,建立問題臺賬。在住房、小區(社區)體檢中,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找準養老、托育、停車、充電等設施缺口以及小區環境、管理方面的問題。在街區體檢中,查找公共服務設施缺口以及街道環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問題。在城區(城市)體檢中,綜合評價城市生命體征狀況和建設發展質量,找準短板弱項。
四是將體檢發現的問題分為限時解決和盡力解決兩類,提出問題清單和整治建議清單,形成城市體檢報告,報經市政府同意后分解落實到各區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體檢報告,制定城市更新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一體化推進城市體檢和城市更新工作。還要將上一年度體檢問題納入本年度體檢工作中,持續推進問題解決。
五是搭建城市體檢數據庫,加快建設城市體檢信息平臺。發揮信息平臺在數據分析、監測評估等方面的作用,實現對問題整治情況動態監測、對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評估、對城市體檢工作指揮調度。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優化調整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的公告》(2023年第31號),2023年11月30日發布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對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進行優化調整,并公布了《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2023版)》(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規定國務院部門涉企保證金包括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工資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海員外派備用金、海事處理擔保金、直銷企業保證金、對外勞務合作風險處置備用金、對外承包工程單位備用金、中央儲備肉收儲投放交易投標履約保證金、中央儲備糖競價加工投標履約保證金、中央儲備糖收儲投放交易投標履約保證金、援外項目投標保證金、援外項目履約保證金、海關風險類保證金、海關稅款類保證金、海關案件類保證金、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證金22項,其中還明確了各類保證金的設立單位、設立依據、征收標準、征收方式、征收程序、返還時間等。
針對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和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清單》規定,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保險)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這2項保證金。在征收程序上,對于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競爭磋商響應文件、框架協議響應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對于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在返還時間上,對于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競爭性磋商、框架協議)保證金,自中標(成交、入圍)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框架協議)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入圍)供應商的保證金,對于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此外,針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清單》要求,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或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撤回投標文件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履約保證金要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這2項保證金在征收方式上,均為鼓勵招標人接受擔保機構的保函、保險機構的保單等其他非現金交易擔保方式繳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繳納現金,征收程序均要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六)中國工程咨詢協會《關于收取咨詢工程師 (投資)電子簽章服務費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4年1月1日起,按30 元/人/自然年度收取電子簽章服務費.
(七)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明年3月起施行
近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市建筑綠色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7章61條,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科技與產業支撐、引導與激勵、法律責任等內容,旨在貫徹綠色發展理念,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污染和碳排放,提升建筑品質,改善人居環境,推動建筑領域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條例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了建筑運行、維護、改造的責任要求,建筑所有權人承擔綠色運行、維護管理的責任,保障建筑安全穩定運行。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能源資源消耗統計制度、公共建筑能效分級管理制度;實行綠色建筑標識制度,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應當申請綠色建筑標識;有序推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與城市更新項目相銜接,在尊重建筑所有權人意愿的基礎上,鼓勵與建筑內水、電、氣、熱等專業管線改造同步實施;推進建筑綠色化拆除,落實建筑垃圾處置責任。
條例提出,北京市新建民用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一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民用建筑、城市副中心居住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二星級以上標準;新建的超高層建筑、首都功能核心區建筑、城市副中心公共建筑執行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房屋銷售合同和驗房指南中明示綠色建筑等級、裝配式建筑要求、建筑節能標準和可再生能源應用等內容。此外,北京市還將推廣超低能耗建筑,推動政府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新建公共建筑優先執行超低能耗建筑標準。
條例規定,個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或者超低能耗建筑的,可以給予適當政策支持。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2號),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日前公布,將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中提到,地名規劃應當體現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脈。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地名不是冰冷的符號,它承載著厚重的城市文化,連接著市民的鄉愁記憶。現行《北京市地名管理辦法》于1983年頒布實施,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地名管理條例》的修訂實施,出現了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地方,因此,修訂有其必要性。
新修訂的《辦法》共四十條,包括地名管理、地名的命名與更名、地名規劃、地名文化保護等多方面內容。
《辦法》明確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尊重歷史、照顧習慣、體現規劃、好找好記、規范有序的原則,反映北京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征,尊重當地群眾意愿,方便生產生活。
《辦法》加強了規劃引領,突出地名規劃的法律地位。《辦法》規定,本市地名管理工作堅持規劃引領,就國土空間規劃區域編制地名規劃,對各類地理實體名稱進行統籌研究和總體設計。
堅持規劃引領是《辦法》的亮點之一,凸顯了北京地名管理特色。《辦法》提出,地名規劃作為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詳細規劃的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同步編制、同步報審、同步實施。其中,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副中心、新城、重要功能街區等重點地區地名規劃,以及未能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同步編制的一般地區的地名規劃,應當單獨編制、報審。
北京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不少地名也有著濃厚的歷史文化特色。《辦法》加強了對地名文化的保護,提出地名規劃應當體現地域特色,傳承歷史文脈,并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更新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從本市地名的歷史和實際出發,組織研究、傳承地名文化,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此外,本市地名文化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區人民政府應當有序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優秀文化的地名普查工作,并根據普查情況組織專家論證,依據有關認定標準,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辦法》明確,在城市開發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活動中,應當優先使用和恢復存量地名;存量地名無法滿足使用需求時,可以新增創新地名。創新地名應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以及規劃功能定位,注重在創新中延續地名文脈。
《辦法》明確,地名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設置、誰監管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地名標志設置、地名文化保護的監督檢查。
(九)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修改<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規自發〔2023〕299號),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針對2022年8月2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通信管理局和市地震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修改如下:
一、對第三章第六條中《北京市勘察、設計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設計質量信用評價標準》的部分評價分值進行調整,詳情見附件。
二、對第三章第七條中的“(一)勘察、設計單位”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一)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扣分累計達到6分的,進行質量監管預警。
(二)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扣分累計達到8分的,可約談該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負責人。
(三)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當年度第一次扣分累計達到12分的,責令整改。
(四)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單個項目違反6個強條以上的,責令整改并將違法線索移交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五)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當年度兩次及以上扣分累計達到12分,且萬平米強條數超過全市上一年度平均值的,責令整改并將違法線索移交執法部門進行處罰。
(六)在一個信用評價周期中,扣分達到12分的,整改完成后重新賦予信用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