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通知》(黑建規〔2023〕7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文件依據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2011年1月21日實施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2011年6月3日實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2015)2015年12月1日實施
4.《房地產估價基本術語標準》(GB/T50899-2013)2014年2月1日實施
二、文件執行范圍
本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按照此文件要求執行。
三、重要內容解讀
1.適用范圍。第1項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在履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征收法規,不得擅自附加影響被征收人利益的征收條件。
2.征收決定。第2項至第6項,主要規范征收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征收公告公示標準、入戶調查、未經登記建筑調查認定處理和強化聽證程序等問題。
3.征收補償。第7項至第11項,主要規范估價機構從業行為,明確估價機構的選定、現場查勘、申請復估、做出估價報告及文書送達等具體內容。
4.補償決定。第12項至14項,主要規范作出補償決定前與被征收人協商,補助獎勵政策及產權置換房屋等具體內容。
5.檔案管理。第15項,主要是健全檔案管理,加強證據保全,規范征收卷宗。依法依規建立征收補償檔案,明確征收啟動、征收評估、補償協議、補償決定等入卷材料。
6.監督管理。第16項至第17項,主要包括住建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房地產估價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進行不定期檢查。
7.協調機制。第18項,建議各地建立健全房屋征收重大疑難問題聯合會審制度,協調解決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建立信訪調節、調處機制。
四、文件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開展湖北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廳頭〔2023〕1655號),2023年9月1日發布
一、適用范圍:包括湖北省現行工程定額、補充定額、政策性文件等,計價依據動態調整包括修編、增補、勘誤等。
二、工作職責
1、省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工作;
2、省定額管理總站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編制工作,或授權具備條件的地(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地方性專項計價依據;
3、各地(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本行政區域內計價依據問題,并定期向省定額管理總站報送計價依據動態調整建議。
三、計價依據問題意見征集渠道:
1、各地(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收集反饋的問題建議。
2、有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的問題建議。
3、通過湖北省建設工程數字造價平臺反饋的計價依據問題建議。
4、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等反饋的計價問題建議。
四、調整發布
動態調整后的計價依據將在省住建廳官網及相關地(市)住建部門官網公開發布。計價依據動態調整成果文件按規定的施行時間施行,可作為市場主體編制各類造價文件的參考。計價依據的集中梳理調整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對于熱點、難點、急用等問題,可適時開展專項意見征集。
(二十)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將招標代理機構納入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的通知》(廳頭〔2023〕1814號),2023年9月15日發布
為進一步完善信用評價范圍,營造公平公正招投標環境,現決定將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活動的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納入全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具體通知如下:
一、信用管理范圍
1、我省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活動的代理機構,包含注冊地在我省行政范圍內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單位)和注冊地在我省行政范圍外的獨立法人資格企業(單位)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
2、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注冊執業人員、工程建設類職稱人員等從事招標代理服務的管理和技術人員。
二、信用信息構成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主要由基礎信息、優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構成。
三、信用信息評分和應用
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基準分為100分,優良行為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加分;不良行為依據記分標準進行相應的扣分。
市(州)住建部門會同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和招投標行業協會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對無信用評價記錄或信用評價結果較差(綜合評分75分及以下)的招標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作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場準入、限制或禁止從業等懲戒措施。
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信用等級直接降為無信用評價記錄(周期一年)。
其他事項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實施。
(二十一)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及竣工結算辦法>的通知》(鄂建文〔2023〕39號),自2023年10月1日印發并執行
一、主要目標
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計價和工程款支付行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和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縮短竣工結算時間,減輕企業資金壓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內容介紹
《辦法》分為總則、節點劃分指導原則、招投標與合同約定、結算與支付、監督管理、附則六個章節。明確了施工過程結算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支付比例、節點劃分、約定內容與要求、時限與責任、爭議處理、施行時間等。
1、總則。闡述了《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定義、管理原則。明確了新發包施工工期一年以及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采用施工過程結算,工程預付款、各種投資項目工程款、工程質量保證金支付比例的規定,落實了發包人工程造價確定與控制的首要責任,并強調發承包雙方造價技術人員配置要求。
2、節點劃分指導原則。明確了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要以實現質量驗收、工程計量、進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標為原則和節點劃分的三種情形,增加了施工過程結算辦理頻次,具化了按主要分部工程劃分的節點。
3、招標與合同約定。主要涉及招標投標過程中明確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相關事宜和合同約定事項。明確采用過程結算的建設項目,應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招標邀請書中明示。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內容中增加了措施項目費的支付方式和逾期責任的約定。
4、結算與支付。主要涉及發承包雙方結算與支付的相關內容。一是細化了過程結算遞交和審核時限。要求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辦法同時也提出時限建議,引導抓緊辦結。承包人超過約定時限不報送的視為放棄,發包人超過約定時限不核實的,視為同意承包人報送金額。二是細化了竣工結算的時限。加快結算辦結時間。三是強調過程結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比例支付。四是強調主體責任,無爭議金額先支付。不得因爭議而不辦理或拖延辦理過程結算,爭議部分待處理后列入后續過程結算。
5、監督管理。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監督部門和責任,實施施工過程及竣工結算的措施和手段。
6、附則。明確解釋主體和施行時間。。
(二十二)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武政規〔2023〕14號),自2023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1月10日起,建設單位對圖審資料負責!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審查施工圖!
10月10日,武漢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適用范圍: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圖的審查和監督管理。搶險救災工程、軍事工程、臨時性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等不適用本辦法。
二、重點如下:
建設單位對圖審資料負責,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圖、要求審查機構違反強制性標準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審查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不得壓縮合理審查周期。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已審查合格的施工圖。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審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其他
◆施工圖審查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
◆審查機構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對工程總承包(EPC)項目可實行分階段審查。
◆審查合格的項目,審查機構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查合格書,并在全套施工圖上加蓋審查專用章。
◆對審查機構報告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企業、注冊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并記入信用檔案,納入信用體系管理。
(二十三)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智慧小區建設計價指引的通知》(廳頭〔2023〕2168號),2023年10月24日發布
為加快推動我省智慧小區建設,更好地指導智慧小區建設的計價工作,根據《湖北省智慧小區建設指引》,結合現行建設工程計價的有關規定,我廳組織制定本計價指引。
本指引供智慧小區建設以我省2018體系定額中的《湖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全費用基價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全費用基價表》《湖北省園林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及全費用基價表》作為計價依據時參考使用。
具體內容詳見文件。
(二十四)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湘建建〔2023〕113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
該文件共十三條,主要修訂以下內容:
1、完善分戶驗收程序和參加人員。一是原文件中分戶驗收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修訂后明確“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向建設單位提出分戶驗收申請,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分戶驗收”,有效強化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和施工單位主體責任。二是原文件僅要求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參加分戶驗收,修訂后明確分戶驗收的人員除施工、監理單位相關人員外,還包括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以及已選定前期物業的物業公司項目負責人和工程部門負責人,進一步壓實各方責任。三是增加“鼓勵組織業主開放日、邀請業主代表參加分戶驗收”內容,積極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2、完善分戶驗收檢查內容。一是考慮到業主對消防安全關注度越來越高,分戶驗收內容中新增“入戶消防門等涉及消防工程的質量”,明確初裝修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驗收需檢查“避難間、消防電梯前室、消火栓等其它消防設施工程的質量”。二是因全裝修住宅工程越來越多,且相關質量投訴不斷增加,明確“全裝修住宅工程分戶驗收項目和內容應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設計和規范要求”,有利于保障全裝修住宅工程質量,減少質量投訴。
3、明確監督機構工作職責。一是明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住宅工程分戶驗收監督管理,相關事務性工作可委托質量監督機構實施,由原文件“具體實施”修改為“事務性工作”,職責更清晰。二是新增“每個單位工程監督抽查比例不少于該單位工程總戶數的1%且不少于5戶”內容,明確監督抽查數量要求,進一步強化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同時規定“項目建設過程中因質量問題引發群體上訪或造成較大負面輿情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增加分戶驗收復核抽查比率。”三是明確對在分戶驗收中弄虛作假、降低標準或將不合格工程驗收為合格工程的建設、施工和監理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應依法依規實施或移交處罰并認定其不良行為記錄。
(二十五)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湘建建〔2023〕116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
10月1日起,建設單位負首責!項目負責人承擔終身責任!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10月10日,湖南省住建廳正式印發了《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止。除了全面壓實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外,就明確提出嚴格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
◆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活動的總牽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依法對工程質量承擔全面責任。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保修的第一責任人。
2023年8月11日,湖南省住建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通知明確:
◆建設單位是工程質量第一責任人。
◆嚴格實行建設單位見證制。建設單位在勘探作業時應委派專人或采用信息化技術對現場作業進行見證。
項目負責人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項目負責人按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因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同一項目不同任期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各自對任期內的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規模以上的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執業資格證書(無需注冊)或高級職稱等3個條件之一。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具備與項目工程類別相適應的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工程規模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建安造價3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負責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持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相應工程類執業資格證書(無需注冊);
◆取得工程類相應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相應專業中級技術職稱5年以上。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質量檢測管理,委托具有相應資質且與工程項目相關單位無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不得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三方合同等形式轉嫁建設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建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單獨列支并及時足額支付工程質量檢測經費;
◆不得變相將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工程質量檢測經費轉嫁到施工單位;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建設單位不得拖欠工程款
◆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應同步辦理工程款結算與工程款支付,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拖延結算變相拖延工程款支付。
◆政府投資工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按有關要求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其中人工費用應單獨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企業開設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月足額支付。
項目負責人離職、退休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事項,發現建設單位承諾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理。
◆對建設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規定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或者已退休的,以及法定代表人任項目負責人后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仍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外,還要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相關負責人領導責任。
(二十六)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全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的通知》(蘇財購〔2023〕123號),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0月15日起,評審專家每年參加考試,連續三年未通過的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
1、評審專家在每年規定時間內登錄專家庫參加考試。
2、考核分為正式考試和補考兩個階段。正式考試時間為每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補考時間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每位評審專家賬號內隨機產生多套模擬試卷,1套正式考試試卷(正式考試試題不超過模擬考試范圍)。
3、考試合格分數為80分;考試通過的評審專家下一年度可繼續參加評審;考試未通過的評審專家可參加補考,補考通過的評審專家抽取概率降低10%;當年未參加考試以及補考未通過的評審專家予以解聘。
3、因參加補考抽取概率降低10%的評審專家,參加次年正式考試通過的,抽取概率恢復正常;次年正式考試未通過參加補考通過的,抽取概率在原有基礎上再降低10%;連續三年正式考試未通過的予以解聘。
二、續聘管理
1、評審專家的聘期為3年,評審專家入專家庫滿3年的,可提交續聘申請;沒有提出續聘申請的,屆滿后自動解聘。
2、申請續聘的評審專家應參加由省財政廳、所在地市、縣(市)財政局或其委托的機構組織的續聘培訓,培訓合格后方可續聘。
3、培訓合格的評審專家應在聘期屆滿前3個月內,登錄專家庫上傳培訓合格證明材料提交續聘申請,所在地市、縣(市)財政局審核后(原則上進行線上審核),提交省財政廳終審。
4、截至2024年1月1日已入庫滿3年的評審專家,應在2024年3月31日前完成續聘培訓,并在專家庫中上傳續聘培訓證書、提交續聘申請。截至2024年1月1日入庫未滿3年的評審專家,應根據上述1-3條要求到期提交續聘申請。
(二十七)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規〔2023〕12號),2023年9月28日公布并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全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1、全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64000元、55000元、47000元、40000元。
2、全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3、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地區分類不做調整,按照新的行政區劃重新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省政府關于公布江蘇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最低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20〕44號)同時廢止
(二十八)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編制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的通知》(蘇建函招〔2023〕502號),2023年10月17日發布
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日前,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編制的《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正式印發,這是我省首次編制的適用于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招標工作的責任清單。
一、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應承擔哪些責任?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根據科學、民主決策等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控制和決策約束機制,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應當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二、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情形
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
a.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b.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
c.設定企業股東背景、年平均承接項目數量或者金額、從業人員、納稅額、營業場所面積等規模條件;設置超過項目實際需要的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凈資產規模、營業收入、利潤、授信額度等財務指標。
d.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在國家已經明令取消資質資格的領域,將其他資質資格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
e.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載明的評標、定標規則向國有企業、本地企業、大型企業傾斜,排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地企業、中小企業。
f.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供應商或者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除外)。
g.對按規定可以采用“多證合一”電子證照的,要求必須提供紙質證照。
h.違規提高資質等級、同時設置總承包資質和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資質管理規定設置資質要求的。
i.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作為投標人經營資質資格的依據。
j.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交納現金保證金。在施工項目招標中,投標保證金最高限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
k.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l.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二十九)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明確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公告》(〔2023〕第22號),2023年10月17日發布并實施
一、適用于:依托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地段,在既有建筑和開放性街區中實施的,改建提升沿街商鋪、仿古建筑、傳統民居及其配套管線、道路、綠化等的綜合性工程。
二、在使用我省各專業計價定額之間的適用關系如下:
1、拆除項目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2009版),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2、改建提升項目:
(1)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整修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修繕土建標準。
仿古建筑和一般建筑的仿古部分項目的新做部分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取費執行仿古建筑標準。
(2)建筑裝飾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土建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2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3)室內裝飾部分全部拆除后重新裝修,裝修標準高于原有標準的,按單獨裝飾工程取費,人工單價執行裝飾標準。
(4)安裝部分優先適用《江蘇省房屋修繕工程計價表》(安裝工程2009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安裝工程計價定額》(2014版),同時對應子目人工、機械含量乘1.1系數。人工單價執行修繕標準。
3、市政項目適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使用《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江蘇省估價表》(2021版)時,市政人工工資單價調整系數=使用期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2021年下半年市政人工工資指導單價。
4、園林綠化項目優先適用《江蘇省仿古建筑與園林工程計價表》(2007版)。缺項部分適用《江蘇省綠色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人工單價執行園林綠化標準。
三、相關費用定額部分取費標準調整見各附表。
(三十)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贛建字〔2023〕3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2號)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5號)
5.《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
6.《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
7.借鑒北京、浙江、山東等省份監督工作有關規定
二、主要內容
《省規定》共26條,包括:監督依據、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程序、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中止和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情形、監督檔案、免責條款等內容。主要如下:
1.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體。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住建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可委托實施。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可自行實施監督,也可委托監督,都必須滿足監督工作要求。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委托監督的,必須明確實施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省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監督機構方可實施質量監督;監督人員方可從事監督工作。
3.明確了工程質量監督的內容。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監督。
4.明確了實施質量監督的程序。工程質量監督從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開始到建立質量監督檔案等七個程序,強調了監督工作應對照已通過設計審查的施工圖紙,制訂監督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5.明確了實施分類監督和差別化監督。監督機構可根據工程類別、重要性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督工作計劃,實施分類監督;可根據工程參與單位的質量保證能力、信用情況、施工進度、質量狀況以及監督情況等,對監督工作計劃適時進行調整,實施差別化監督。
6.明確了監督工作邊界。首次明確監督機構可中止工程質量監督的三種情形和終止工程質量監督的三種情形,也明確被中止監督的工程要求恢復監督的路徑。
7.明確了監督工作檔案內容。首次明確工程質量監督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監督工作計劃、監督交底記錄、監督檢查記錄、整改通知單、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復查工作記錄、中止(恢復)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告知書、工程竣工驗收監督記錄和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等11類。
8.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免責條款。首次明確監督機構和監督人員已依法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不承擔責任的四種情況:一是中止工程質量監督期間或者終止工程質量監督后,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擅自施工導致發生質量事故的;二是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在整改期間拒不執行質量監管指令發生質量問題或質量事故的;三是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弄虛作假,限于現有的技術力量和監督手段無法發現,致使無法作出正確執法行為的;四是按照監督工作計劃已經履行監督職責的,都不需要承擔監督責任。
(三十一)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頒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信息模型(BIM)設計周期定額(試行)>的通知》(寧建(消)發〔2023〕16號),2023年9月28日發布
(三十二)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頒布<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應用費用計費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寧建(消)發〔2023〕17號),2023年10月26日發布
1、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內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綜合管廊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BIM技術應用。改擴建項目按同類型項目可酌情參考。
2、BIM技術服務包括設計、施工、運維三個階段(工作內容見表2.1),BIM技術應用的細度、交付要求等應符合國家及自治區已發布的有關BIM應用標準與規范要求。
(三十三)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規〔2023〕5號),自2023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
10月7日起,評審專家存在7種情形的,應當解除聘任!
9月7日,四川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印發《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實施,有效期10年。原《四川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川財采〔2017〕62號)同時廢止。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依法履行評審專家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不滿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六)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聘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續聘:
(一)除從未被抽取以外,在聘期內未參加過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二)未參加教育培訓或者考核測試不合格;
(三)評審專家因身體狀況,或者不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其他情況不再適宜從事評審工作;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聘任:
(一)聘期內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
(三)存在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受到禁止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行政處罰的;
(五)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或受到記大過及以上政務處分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其他情形。
(三十四)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關于調整<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部分標準的通知》(川建價師協〔2023〕31號),2023年9月26日印發
根據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實際使用情況,現決定對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印發的《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川建價師協〔2022〕56號)的部分收費參考標準進行調整。部分標準調整結果見文件。
(三十五)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浙建〔2023〕7號),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
一、背景
開展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有利于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提高注冊建造師信用意識和信用水平,促進市場良性有序競爭,為建筑業轉型升級提供人才支撐。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考慮:
一是加強注冊建造師管理的需要。注冊建造師的執業履職情況直接影響工程建設招投標、安全質量和合同履約等多個方面,目前全省注冊建造師缺乏系統全面的管理手段,開展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已刻不容緩。
二是加強建筑市場監管的需要。建立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體系,將強化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提高注冊建造師綜合素質,正規市場秩序,有效預防串標圍標現象的發生。
三是加強施工合同履約管理的需要。通過對注冊建造師的信用評價,發揮項目經理等崗位人員的主導作用,加強施工合同履約,引導承發包雙方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展建設活動和價款支付,對保障工程建設安全、推動工程質量提升、防止工程建設領域腐敗和農民工工資拖欠有著積極的作用。
二、評價內容
《實施意見》由總體要求、評價方法、信息采集和異議處理、評價成果應用和其他共六部分十六條組成。在注冊建造師創新管理方面,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關于適用范圍和評價內容。明確信用評價的對象為注冊在本省和未在本省注冊但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注冊建造師,包括一級注冊建造師和二級注冊建造師。評價內容為注冊建造師的執業資格、工程業績、在場時間、執業行為和獎懲情況。
2.關于評價體系和計分方法。信用評價體系以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為基礎,以鼓勵注冊建造師現場執業,提升管理水平、建精品工程為導向,按照具備執業資格、無違法違規行為、有工程建設經驗和獲得過表彰獎勵等設置評分內容,由人員基本信息分(25分)、良好信息加分(15分)和不良信息扣分(60分)三部分組成,滿分100分,其中人員基本信息分包括執業資格分(10分)和工程業績(15分)兩部分。良好信息加分由注冊建造師通過獲得表彰獎勵、爭先創杯和做出突出行業貢獻等獲得,不良信息初始分最高60分,根據注冊建造師被依法認定的違法違規行為扣分,扣分下不封底。
3.關于信用結果的應用。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結果依法與行政許可、激勵性評價、市場準入和招投標管理等掛鉤,實行差異化管理。信用監管方面,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信用評級較高的注冊建造師在日常監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對信用評級較低的注冊建造師將列入監管重點對象,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行政便利措施。市場準入方面,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分級管理并建立嚴重失信名單,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限制或禁止級別較低的人員進入。鼓勵建設單位在全省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應用中優選評價較高的項目經理等崗位人員。
三、政策措施
1.關于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體系的搭建,是繼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完成后我省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建筑市場環境的又一重要舉措。注冊建造師信用管理應用將與人員注冊、省外備案、實名制、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系統實時聯通,用信息化手段將注冊建造師執業成果、執業狀態和被監管情況等客觀記錄,真正實現注冊建造師的動態評價與監管。
2.關于注冊建造師的日常規范管理。目前,我省注冊建造師存在著執業階段管理不足、量化考核機制不完善和項目經理人證分離等問題,尤其是項目經理頻繁變更嚴重擾亂建筑市場秩序。《實施意見》從項目經理變更企業、完成執業項目、在場實名考勤和在崗履職四個方面規范了其執業行為,項目經理若頻繁變更受聘企業,不良信息中浮動初始分將重新計算。《實施意見》規定2024年1月1日起,業績分和良好信息得分必須滿足到崗履職天數大于施工工期的60%,通過對實名制考勤率評價,確保項目經理等關鍵崗位人員的現場履職提升。同時,《實施意見》還將項目技術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等一并納入評價范圍,突出了項目管理團隊的作用。
3.關于省內外注冊建造師的管理。《實施意見》對我省注冊建造師在省外執業產生的工程業績給予認可,這一舉措將引導本省企業積極拓展省外市場,加大鼓勵企業“走出去”的信心和動力,助力我省企業參與省內建設和“走出去”同步發力。針對未在我省注冊但在我省執業的注冊建造師,對其在省內的執業行為全部納入評價,享受與我省注冊建造師師同等的權利,確保公平性的同時,也營造了良好的建筑業營商環境。
4·關于各地不同的信用等級劃定。注冊建造師信用評價等級分A、B、C、D、E五個信用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各市可根據投資額度、項目特點和行業發展需要等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在總結建筑施工企業信用評價經驗的基礎上,繼續采用省級評分市級評級相結合的信用評價方式,不僅拓展了評價結果的應用途徑,也進一步促進了省市縣聯動管理。
四、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