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市建設工程交易服務中心聯合發布《關于推行上海市建設工程分散評標的通知》(滬建招〔2023〕7號),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為本市建設工程分散評標的試點期,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范本市建設工程評標組織方式,優化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市場營商環境,完善評標行為監管體系,促進招投標交易場所和評標專家資源互聯共享,上海市推行建設工程分散評標工作,這是依托電子評標系統,采用音視頻實時交互等方式,實現同一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多點分布、全程在線、同步評審的電子評標活動。
1、《通知》中定義了分散評標的形式
分散評標的形式分為遠程分散評標和現場分散評標。
2、《通知》中規定了分散評標的場所
遠程分散評標場所分為主場和副場。項目招投標監管部門所屬的評標場所為主場,其余為副場。
現場分散評標場所的招標人代表專用評標室應滿足前款要求,可與遠程分散評標的場所共享使用,也可單獨設置。。
3、《通知》中規范了遠程和現場分散評標流程以及監管要求、和系統建設與維護。
(二)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關于調整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涉及規費等相關事項的通知》(滬建招〔2023〕8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調整合理最低價計算方法
自2023年10月1日起,本市建設工程費用組成中取消規費項目單列,將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列入人工單價,管理人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列入企業管理費。
具體到采用單價合同、總價合同以及浮動率范圍《通知》都有具體規定。
二、取消商務標否決投標條款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費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情形。
三、取消商務標否決投標條款中“規費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費率計取”情形。
(三)天津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優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津住建政務〔2023〕10號),2023年9月5日印發并實施
一、《通知》主要改革內容
1、明確施工許可證免于或無需辦理清單
(1)免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清單。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000平方米以下的裝飾裝修項目,免于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清單。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無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2、擴大施工圖設計質量告知承諾制適用范圍
(1)適用范圍。本市范圍內新建房屋建筑項目(消防特殊建設工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除外),建設單位可自主選擇以施工圖設計質量告知承諾制辦理樁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樁基部位施工許可證。
(2)辦理程序。一是建設單位以《施工圖設計質量承諾書》代替《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辦理樁基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二是辦理建設項目整體的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三是樁基工程施工與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整改。
3、推行分階段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1)本市范圍內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在依法確定施工單位后,建設單位可選擇按照樁基工程、地下工程(不含樁基)、±0.000以上工程,分三個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也可選擇按照樁基工程、地下工程與±0.000以上工程(即地下工程與±0.000以上工程合并為一個階段),分兩個階段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2)建設單位在辦理最后一個階段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前兩個階段或前一個階段核發的施工許可證交回,申請核發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許可審批部門應當在核發的整體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記錄備查。
(3)建設單位在辦理樁基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可憑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規劃條件)代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1)加強登記管理。對于免于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一是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5個工作日內,到區住建部門進行登記。二是涉及破土施工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在辦理登記時應當按照“八個一律”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2)強化執法檢查。一是對免于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發現未辦理登記的,責令項目停止施工,補辦登記后方可繼續施工。二是對以施工圖設計質量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進行全覆蓋檢查,對不符合適用范圍或未履行承諾的,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三是對分階段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應同步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管,對未取得相應階段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3)推進審管聯動。各區住建部門和施工許可審批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健全審管銜接,實時共享施工許可審批和監管信息。發現不實承諾、違反承諾、弄虛作假的,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追究申請人相應責任。
(四)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軌道交通工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人工費撥付比例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建管〔2023〕188號),2023年9月5日發布并實施
一、調整工資專戶人工費撥付比例
軌道交通土建工程工資專戶人工費按已完工產值(扣除鋼箱梁、軌枕及道岔等材料費)的撥付比例調整為:裝飾裝修工程為25%,軌道(鋪軌)工程為15%,隧道工程為20%(其中采用盾構、TBM法施工為15%),橋梁工程為20%(其中跨江橋為15%),其余為20%。
軌道交通安裝工程工資專戶人工費按已完工產值(扣除設備和材料費)的撥付比例調整為:機電(風水電)安裝、系統設備工程為15%,其余為25%。
二、允許工資專戶結余資金轉出
1、轉出條件。在建軌道交通工程,按人工費撥付比例調整前后計算存在差額、工資專戶有結余資金,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一次性申請轉出差額部分,具體轉出金額由建設單位確定:
(1)按調整后比例足額撥付人工費至工資專戶的;
(2)認真執行工資專戶管理制度,近一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
(3)申請結余資金轉出前,已按月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的。
2、轉出程序。工資專戶結余資金轉出程序按《關于優化調整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及工資保證金制度的通知》(渝建發〔2020〕7號)有關要求執行,申請表詳見附件。
(五)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要求的通知》(渝建勘設〔2023〕40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一、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由重慶市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圖聯合審查系統自動完成,建設單位不再提交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
二、對執行《關于進一步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的通知》(渝建勘設〔2020〕20號)要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施工圖設計文件的事中事后監管,進行全覆蓋質量檢查。
三、自2023年10月1日起,總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下的裝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涉及高切坡、深基坑、高填方的除外),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上傳至審查系統后,可通過提交《施工圖設計文件質量承諾書》的方式,提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六)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全面實行“雙盲”評審實施方案>的通知》(冀財采〔2023〕14號),2023年8月26日發布
遏制圍串標!9月10日起,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全面實行“雙盲”評審!2類情形投標無效
近日,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全面實行“雙盲”評審實施方案》的通知,明確:
從2023年9月10日起,省市縣三級全面實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項目“雙盲”評審。
◆評審專家統一從全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實現評審專家“盲抽”;
◆評審專家在不知曉投標供應商信息情況下進行評審,實現評審過程“盲評”。
一、改進招標投標文件編制
1、招標文件應要求投標文件必須分開編制商務標和技術標。對能明顯區分投標供應商的內容,應放入商務標;技術標中不能出現涉及投標供應商名稱及相關提示內容的任何信息。
2、招標文件應明確投標文件技術標必須遵守的統一格式和規范,統一投標文件頁面大小和顏色,統一封面、封底和字體、行距、頁邊距、頁眉、頁腳等要求。不得出現招標文件統一要求以外的其他標識和能夠識別投標供應商的信息。
3、投標文件不按“盲評”要求編制的,認定為投標無效。
4、招標公告中應有關于“雙盲”評審要求的告知內容,否則不予發布。
二、全面實施評審專家“盲抽”
1、采購人在河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系統,隨機抽取專家。除政策規定必須跨區域抽取專家的情形外,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不能保證隨機抽取需要的,可跨區域隨機抽取專家。
2、隨機抽取專家后,由系統自動向隨機抽取的專家發送語音通知,專家回復確認參加的,系統將自動發送短信,短信內容僅包括參加評審的地點及時間,不得含有參評項目信息。
三、全面實行采購項目“盲評”
1、系統將所有投標供應商的技術標隨機排序隨機生成編號,推送至各評標委員會成員。
2、評標委員會對技術標進行符合性審查,凡是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制作技術標的,一律作投標無效處理。
3、投標供應商對技術標進行澄清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對澄清函的公章、簽字等信息進行技術處理,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顯示。
4、評標委員會成員在屏蔽投標供應商信息的情況下,進行獨立評審,由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自動匯總得分情況,按程序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
四、全面推行分散評審
1、盡快實現本地分散評審。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封閉評標區內,系統隨機為評標委員會成員分配評標室和評審席位,評標委員會成員之間物理隔離、互不見面。確需討論問題時,可采用遮臉、變聲等技術,通過音視頻系統進行溝通。
2、加快推進遠程異地評審。依托互聯網信息技術,通過區域間評審場地、評審專家共享共用,使各地評審專家在不見面的情況下,在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參加遠程異地評審,防范“熟人圈子”等風險。
(七)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4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六章三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第1條至第7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規劃要求、部門職責等內容。
第二章建設管理(第8條至第19條),主要對防空地下室審批計算方法、易地建設條件、平戰功能轉換、質量監督等作出規定。
第三章維護管理(第20條至第26條),主要對維護管理的原則、主體、標準、責任等作出規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第27條至第30條),主要對監督檢查的主體、措施、行為等作出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第31條至第34條),主要對各類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
第六章附則(第35條),規定了施行日期。
二、修訂的重點內容
1、將防空地下室審批計算方法修改為以地上總建筑面積為計算基數,區分城市防護類別,同一類別城市按照同一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解決了原有審批方法計算復雜、配建面積與防護需求不匹配的問題。
2、將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情形細化為四種:即被禁止、限制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的;建設項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巖埋深較淺等地段,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因建設地段建筑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應當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醫療救護、防空專業隊工程除外)。通過修訂,增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的剛性約束,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有利于促進地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3、結合機構改革實際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對有關行政主體進行了調整,對防空地下室設置人民防空標識標牌、使用前簽訂合同等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八)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評標專家和統一評標專家庫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政務辦規〔2023〕5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近日,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印發《河北省評標專家和統一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辦法》適用于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聘用、管理和省專家庫的組建、使用和管理。河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從省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非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也可以向省專家庫申請使用評標專家。評標專家抽取服務一律免費。
原《河北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關于<印發河北省評標專家和統一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冀政務辦招標﹝2020﹞ 9號)同時廢止。
(九)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促進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23〕113號),2023年9月1日印發
一、《若干措施》的主要內容
《若干措施》包括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拓寬民間資本投資領域。通過支持民間資本參與鄉村振興、交通、水利、市政、能源、現代服務業、社會事業、綠色低碳產業、新型基礎設施等九個領域項目建設,以及穩定房地產開發投資,并對相關領域進行行業細分,進一步拓展民間投資領域和空間。第二部分,引導民間投資高質量發展。通過支持民間投資參與“十四五”規劃重大項目建設,參與科技創新項目建設,支持制造業民間投資轉型升級,鼓勵民間投資創新驅動發展,引導民間投資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進一步增強民間投資內生發展動力。第三部分,完善民間投資保障機制。通過加強民間投資融資支持,加大民間投資要素保障,加強財政資金支持引導,落實降低企業用能、用地、房屋租金和融資成本等各項政策,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企業和民間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第四部分,大力優化民間投資發展環境。通過持續破除市場準入、政府采購和招標等領域壁壘,深入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定期向民間資本推介重大項目、產業項目、特許經營項目,引導民間投資合理決策,支持民營企業加強風險防范,優化民間投資社會環境,進一步構建有利于民間投資發展的營商環境。第五部分,強化各項工作組織實施。主要內容是提高政治站位,明確促進民間投資工作目標,建立民間投資工作調度評估機制,進一步推動各項鼓勵政策落到實處。
二、做好《若干措施》的貫徹落實
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切實把促進民間投資工作擺到突出位置,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時間節點,有效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重點做好以下五方面工作。一是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措施。結合地方和部門實際,精準制定支持措施,強化服務保障,抓好政策落實。二是進一步明確促進民間投資工作目標。明確本地民間投資占比、民間投資中基礎設施投資占比等工作目標,分解重點任務,壓實各方責任。三是及時推介吸引民間投資項目清單。依托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建立吸引民間資本投資重點領域項目儲備庫,常態化梳理擬向民間資本推介的重大項目、產業項目和特許經營項目清單,定期向社會發布。四是建立健全民間投資工作協調調度評估機制。及時協調調度民間投資工作目標完成、項目清單梳理進展和項目公開推介等情況。五是搭建民間投資問題反映和解決渠道。梳理定點聯系民營企業名單,搞好信息溝通和政策銜接,研究解決共性問題。
(十)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城市更新行動的指導意見》(冀政辦字〔2023〕114號),2023年9月2日印發
一、《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總體要求。主要闡述了文件起草的總體思想和要求。第二部分重點任務。明確了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城鎮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區建設、活力街區打造、城市功能完善和生態修復、城市基礎設施更新改造、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保護傳承歷史文脈和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等9項重點任務。第三部分政策舉措。提出了開展城市體檢、做好城市更新規劃設計管理、完善存量用地政策、優化完善功能設施、創新建設工程管理方式、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引導金融資金支持、健全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等8方面政策舉措。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法規標準、加大科技支持、強化人才支撐。
二、《指導意見》的注意事項
《指導意見》明確了更新改造項目驗收的標準及方式,提出對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既有建筑改造類項目,當不具備執行現行標準條件時,允許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水平實施。對更新改造后使用功能發生改變的項目,應根據新功能按照相應標準規范實行聯合驗收。此外,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應當確保消防安全,從嚴把控,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三、做好《指導意見》的貫徹落實
一是充分發揮省城市建設管理暨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職能作用,加強溝通協調,構建協同推進的工作實施體系。二是市、縣政府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協調推進機制,明確部門職責,保障工作經費,聚焦目標任務,確保各項任務措施落地見效。三是各級各部門要形成工作合力,分年度制定目標任務,加強實施情況評估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重點任務落地落實。
(十一)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新建住宅開發項目配套設施建設的通知》(冀建房市〔2023〕7號),2023年9月4日印發
新建住宅開發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交付使用。對分期建設的項目,共用的配套基礎設施、配套非經營性公共設施應當安排在首期建設,確保交付時滿足業主的基本生活需要。
(十二)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6號),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按照《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河北省供熱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我省供熱行業監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撐。
《辦法》共19條,主要內容為:
1、明確供熱企業設置分類。按照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將供熱企業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其中,一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不受限制,二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為合計500萬平方米(含)以下,三類供熱企業允許承擔供熱規模為合計100萬平方米(含)以下。
2、明確行政審批權限。明確省級、市級有關部門為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其中,一類供熱企業的許可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批,二類、三類供熱企業的許可由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級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確定的供熱經營許可審批部門審批。本《辦法》試行期間(試行期2年)暫不將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一級審批部門,設區市人民政府可自行選定一個試點縣,將三類供熱企業的許可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待《辦法》試行期結束后,再根據《辦法》實施情況和試點縣工作情況開展后續許可審批權限下放工作。
3、明確各類供熱企業辦理供熱經營許可應具備的條件。對各類供熱企業經營需具備的供熱、建筑、財務類專業管理人員及技術工人,應急搶修設備和機具的種類、數量,注冊資本金,規章制度等內容作了詳細規定。
4、明確許可申請、延續、變更等規定。對供熱經營許可申請、延續、變更等業務應提交材料、辦理程序及時限作了詳細規定。
5、明確監管職責及法律責任。明確對供熱企業事中事后監管職責、手段,對供熱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
(十三)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我省建筑業企業資質有效期延續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 第127號),2023年9月22日發布
由我省核發的建筑業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專業承包三級資質,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屆滿的,統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十四)河南省注冊造價師協會《關于印發<河南省工程造 自律公約(試行)>的通知》(豫價協〔2023〕31號),2023年9月14日發布并實施
《公約》共五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自律條款、自律獎懲、自律實施和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規定了《公約》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據、造價咨詢企業和人員所屬區域等;
第二章自律條款,共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在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咨詢有關規范、規程及標準;
第三章自律獎懲,共二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規定,視違約情況輕重進行自律性懲戒,包括誡勉談話、責令改正、計入信用評價不良行為記錄、行業內通報批評、取消行業評優評先資格、報送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等方式。
第四章自律實施,共四條。省協會和自律委員會負責接受投訴,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按規定的程序,作出相應處理,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附則,共二條。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十五)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鄂建文〔2023〕29號),自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一、修編的主要內容
示范文本(征求意見稿)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原示范文本)為藍本,基本框架保持一致,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四部分組成。示范文本主要內容如下:
1、合同協議書
《示范文本》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形式、項目經理、合同文件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3、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
4、補充條款
補充條款是合同當事人針對《示范文本》通用條款及專用條款未約定事項,結合本合同所涉工程項目實際情況進行的特殊約定。補充條款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需要特別說明的問題
本次修編工作在“依法、合規、公平”的前提下,助力維護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助力主管部門加強市場調控,并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新政策、新情況、新要求,通過示范文本的編制體現建筑市場管理的新要求。相較于原示范文本,本次示范文本修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體現法律法規的變化。
一是修訂了對法律規范變更的表述。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統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統一修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二是結合最新頒布《綠色建筑管理辦法》,增加了綠色建筑管理條款;三是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增加了情勢變更條款等。同時,對專用條款相關內容進行了對應調整與修改。
2、推行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結算。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根據《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結算暫行辦法》,增加推行建筑工程施工過程結算的條款,明確過程結算的內容,規定過程結算開展的基本流程和時限要求。
3、落實農民工保障政策。
為支持保障農民工政策落實落地、保障農民工權益,示范文本在通用合同條款中增加承包人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條款、發包人按月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劃撥人工費條款以及關于人工費申請和人工費動態調整的條款,同時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在通用合同條款中增加“勞務實名制”及承包人現場管理義務條款。
4、調整安全文明施工費支付比例。
根據我省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實的政策需要,修改調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首次支付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0%調整為80%,并相應明確使用管理要求。
5、調整工程質量保證金扣留比例。
鑒于國家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比例已進行多次調整,修改調整“工程質量保證金”扣留比例,由原示范文本的5%調整為現行政策規定的1.5%;為推廣質保金保函代替現金保證金,增加質保金保函作為原則上首選方式;增加發包人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質保金的約定。
6、公平維護合同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鑒于目前建筑房地產行業現狀,為公平公正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示范文本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如要求發包人對等提供資金來源證明和支付擔保、承包人的現場管理義務及按時提交相關資料及資料審核義務、政府財政審計項目提交財審申請時限、情勢變更的確定、雙方索賠范圍和索賠內容以及索賠時限等。
7、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本次示范文本修編,對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權利義務進行了細化和明確,充分壓實了各方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主體責任,有利于監管部門根據合同強化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十六)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鄂建文〔2023〕33號),2023年9月5日發布
住建廳:一級造價師2萬/月、二級造價師1.2萬/月!
9月5日,湖北省住建廳正式發布《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適用于湖北省內新建、改建、擴建及維修等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
單項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不足3000元,按3000元收取。
駐場收費:
一級造價師或高級職稱按2萬元/月;
二級造價師或其他駐場人員按1.2萬元/月計算。
工時服務費用標準:
正高級造價工程師500元/人、小時;
一級造價工程師或高級職稱400元/人、小時;
二級造價工程師或中級職稱300元/人、小時;
其他造價人員200元/人、小時。
(十七)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4號),2023年9月4日印發并實施
一、主要目標
通過制定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項目收費參考標準,引導企業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合理、有序競爭,以合理的收費為保障,在監理咨詢服務過程中投入充足的資源,杜絕腐敗事件的發生,穩定行業人才隊伍,筑牢服務質量防線,提高行業公信力,維護建筑業各參與方合法權益,為確保工程安全與質量提供有力保障。
二、文件內容說明
本參考標準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定義,服務收費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二、三部分為監理與相關服務計費標準和方法。明確兩種收費計費方式:一是綜合費率法,以項目計費額為基礎,按照一定的費率標準并考慮工程復雜程度(調整系數)計算工程監理費,具體計費比例可以在一定的浮動范圍內由合約雙方協商確定;二是人員綜合費用法,以項目人員投入為基礎,按各類監理人員綜合費用標準、服務時間等計算工程監理費,并對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提供參考標準。
第四部分為附則。明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以外相關服務,如項目代建、電力及化工等相關專業監理工作的計費可以參考本參考標準使用,從而為更多監理相關服務工作計費提供借鑒。
(十八)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5號),2023年9月4日印發
一、主要目標
通過制定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參考標準,引導企業結合市場實際情況合理、有序競爭,以合理的收費為保障,在招標代理服務過程中投入充足的資源,杜絕腐敗事件的發生,穩定行業人才隊伍,筑牢服務質量防線,提高行業公信力,維護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
二、內容說明
《湖北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按“省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我省招標代理企業收費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
《湖北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參考標準(試行)》主要特點是咨詢內容全面、覆蓋面全。編制招標文件、資格預(后)審文件,發布招標公告,招標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定標以及提供招標前期咨詢、協調合同的簽訂等業務所收取的費用。
(十九)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城市基礎設施生命線安全工程造價指標(試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37號),2023年9月19日印發并試行
一、起草依據
本造價指標是根據現行省計價依據、技術規范標準及人工、材料市場價格,綜合測算確定。
二、主要內容
文件共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說明:明確指標的使用情況以及內容。
第二部分為計算規則:明確使用計算規則及方法。
第三部分為附表:明確指標組成及內容。
(二十)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建設〔2023〕94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分別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了具體要求,由三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是嚴格落實建設單位首要責任。建設單位應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履約管理。重點細化明確要求對現場作業要開展現場見證,并將原始記錄資料上傳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要加強勘察過程及驗收影像管理,實行數字化保存歸檔,實現質量責任可溯源。
第二部分是強化勘察單位質量主體責任。勘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強化勘察過程質量控制,要對原始記錄存檔備查。要嚴格執行勘察標準規范,勘察文件要滿足國家、省編制深度及勘察任務書相關要求,勘察成果文件要經施工圖審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勘察單位應主動開展技術服務,按規定參與技術交底、基礎驗收及竣工驗收。重點細化突出了對建設單位等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要求。
第三部分是完善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機制。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強勘察市場行為監管,要對勘察單位資質、技術人員及試驗設備進行動態核查;明確抽查比例,定期開展“雙隨機、一公開”質量執法檢查,加大勘察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重點細化明確要求加快提升監管信息化水平,完善省施工圖管理信息系統相關監管功能,推動勘察質量監管數字化,各級住建部門依托管理系統加強勘察過程質量監管;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按規定對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審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勘察質量檢查。
(二十一)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布湖南省土建工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建人教〔2023〕111號),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二十二)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建規〔2023〕11號),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13日,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正式印發了《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吉建管〔2023〕 16號),2023年9月1日變更文號為吉建規〔2023〕11號。
一、主要依據
依據國務院《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及《吉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吉建聯發〔2019〕71號)等文件。
二、政策的主要內容
《吉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共7章、共45條,主要包括:總則、監管范圍、實名制管理、單位信用評價扣分管理規定、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記分監督管理規定、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三、政策解決的主要問題
《實名制管理辦法》通過強化信用監管,推動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將實名制落實情況、個人考勤情況直接與企業綜合信用、個人信用掛鉤,督促施工企業、主要人員主動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為根治欠薪提供制度保障。一是對于已開工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施工企業未按規定申請實名制管理賬號,未開展實名制工作的,在年度信用綜合評價時對施工企業一次性扣減20分。二是對于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考勤實行年度12分管理制度,當月考勤天數達到80%以上的不扣分,低于80%以下的,實名制平臺按規則自動進行扣分,扣滿12分,對個人記不良信息一次,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公示。
(二十三)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1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3年8月30日經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的出臺,是我省進一步推動全省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對于提升政府投資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專業化水平,提高投資效益,防范建設風險,將集中建設管理納入法治軌道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包括總則、集中建設的實施、集中建設的監督管理以及附則,共四章二十八條。
一、明確集中建設實施范圍。《辦法》規定,本辦法所稱集中建設,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專業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對政府投資工程按照項目管理層級實施統一專業化管理,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單位的組織建設方式;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工程,包含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等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具體列舉實施集中建設政府投資工程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辦公、技術業務用房以及相關設施工程;教育、科技、民政、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工程;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工程等。在此基礎上,《辦法》明確,集中建設應當遵循投資、建設、監管、使用相互分離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機統一,推廣智能建造、綠色建筑,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和品質,爭創優質工程,為全社會工程建設項目提供示范引領。
二、明確政府和部門職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確定實施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集中建設監督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集中建設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主管集中建設工作,負責擬訂集中建設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集中建設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集中建設工作有關事項;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建設相關工作。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體育等行業主管部門履行行業指導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項目使用單位按照集中建設工作要求和行業發展規劃完成資金籌措、項目申報等工作事項,參與重大事項協調會商。
三、明晰集中建設事項分工。《辦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基本建設程序為主線,梳理了實施單位和使用單位從項目立項、方案設計、規劃許可、初步設計和概算,到施工圖設計及其審查、消防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城建檔案登記、工程竣工驗收等環節的事項分工,同時規定實施單位與使用單位應當在收到立項批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項目對接,確定集中建設工作目標,建立工作聯絡機制,細化落實事項分工等相關事宜。規定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有關規定組織建設,落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投資控制等管理責任,堅持公平競爭原則,保障不同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政府投資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自收到移交通知后及時辦理接收手續,無正當理由超過2個月未辦理接收手續的,視為接收。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并辦理項目不動產登記,實施單位予以配合。項目交付使用單位后,由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和建筑設備保修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
四、優化集中建設過程控制。《辦法》從提升管理專業化水平、嚴格控制概算、保證建設需求等方面明確具體要求。規定實施單位應當優化項目建設組織模式,根據工程規模、技術難度、工期要求等情況選派與項目建設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技術等專業人員,保持項目負責人、主要技術人員相對穩定,并綜合運用信息化技術實現項目信息資源共享,提升集中建設管理水平;規定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概算,實施單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導致投資超過概算的,可以相應扣減集中建設管理費用并依法給予處分,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建設資金管理,按照項目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使用單位參與編制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使用功能予以確認,對使用單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進建議,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考慮,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加強集中建設監督管理。《辦法》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以及社會監督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工作情況納入重大事項范圍,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下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開展集中建設工作,推動集中建設工作規范化。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對集中建設項目實施巡查、抽查,有關部門對實施單位履職盡責、專業能力、管理和服務水平等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送當地人民政府,作為獎懲、調整實施單位的重要依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實施單位完善內部控制機制,依法公開項目實施相關信息,開展合同履約評價,嚴格執行廉潔從業等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和社會監督;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指導服務、協作聯動、信息共享等機制,規范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和管理主體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