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2023年4月27日印發
住建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意見,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
隨著房地產市場發展,我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服務內容不斷拓展。但部分房地產經紀機構存在利用房源客源優勢收取過高費用、未明碼標價、捆綁收費、濫用客戶個人信息等問題,加重交易當事人負擔、侵害其合法權益。為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突出保護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明確了10個方面的監管措施。
一是加強從業主體管理。嚴格落實經紀機構備案制度。全面推行經紀從業人員實名登記。
二是明確經紀服務內容。經紀服務由基本服務和延伸服務組成。基本服務是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攬子必要服務,延伸服務是可單獨提供的額外服務。
三是合理確定經紀服務收費。經紀服務收費由交易各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結合市場供求關系等因素協商確定。經紀機構要合理降低住房買賣和租賃經紀服務費用。引導由交易雙方共同承擔經紀服務費用。
四是嚴格實行明碼標價。經紀機構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收費前應當向交易當事人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五是嚴禁操縱經紀服務收費。經紀機構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價收取經紀服務費用。房地產互聯網平臺不得干預經紀機構自主決定收費標準。
六是規范簽訂交易合同。經紀機構促成房屋交易,應當通過房屋網簽備案系統辦理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網簽備案。
七是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八是提升管理服務水平。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務平臺,加強對交易房源、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管理。
九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力度。將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納入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曝光典型案例。
十是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對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存在收費不規范、侵犯客戶個人信息合法權益等情形的,行業組織將給予自律處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住建部公告2023年第58號),2023年4月28日發布并實施
重磅!住建部:即日起,廢止《關于實行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告知承諾制》等211件規范性文件
4月28日,住建部發布《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對211件行政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對103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推行勘察設計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掌上辦”的通知》(建辦市函〔2023〕114號),2023年5月8日起施行
住建部:5月8日起,監理工程師注冊業務可通過微信、支付寶辦理!
住建部發布《關于推行勘察設計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掌上辦”的通知》。
◆自2023年5月8日起,新增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除外)、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掌上辦”功能。
◆申請人可通過微信、支付寶搜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務服務門戶”小程序,辦理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除外)、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注冊進度查詢、個人信息修改等業務。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部2023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建辦廳函〔2023〕124號),2023年5月12日發布
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外發布《2023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進一步發揮信用對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風險的重要作用,為推動新征程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通知》強調,要持續提升信用體系優化營商環境能力。落實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要求,用好信用手段,加大房地產開發企業失信聯合懲戒力度,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構建誠信守法、公平競爭、追求品質的市場環境。同時繼續推進信用信息共享任務,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促進中小微企業融資的決策部署,繼續做好與全國中小企業融資綜合信用服務平臺數據共享工作。研究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和聯合懲戒信息等數據共享、信用修復和信用數據應用方案。
根據《通知》要求,各地要注重推進信用信息服務市場主體能力,依法依規拓展公共信用信息應用路徑。發揮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作用,統籌推進繳存企業融資增信和住房公積金制度擴面。優化信用信息服務,推進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險、擔保等領域的應用。支持引導行業協會商會完善行業內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機制,將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員信用記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號),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了《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號)》。《管理辦法》于2023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22條,重點對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的注冊條件、審批程序、監督管理等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類別等級劃分。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分為公路、水運工程兩個類別,每個類別均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
2、明確注冊條件。根據造價工程師的職業特點,從能力要求、受聘單位等方面明確了具體條件。因《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對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制度作出全面規定,《辦法》與之進行了銜接,要求申請人須通過相應類別、等級的職業資格考試。
3、兩級注冊制度。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明確部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一級、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工作。
4、網上便捷辦理。申請人可通過全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相關管理系統申請注冊,許可機關發放電子或者紙質注冊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效力相同,都可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5、明確時限要求。一是要求申請人在考試合格后1年內申請注冊,推動造價工程師盡快執業,滿足交通運輸工程建設需求。對于逾期未申請的人員,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不需重新考試。二是明確注冊證書有效期為4年,持證人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即可申請延續。
6、嚴格規范執業。對造價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執業活動、繼續教育等作出規定,并要求造價工程師按照《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的通知》(建辦標〔2020〕10號)規定自行制作執業印章,加強對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規范管理。
7、加強監督管理。明確監管主體,提出監管要求,建立信用管理等制度,并結合行業實際監管需求,在規章權限內設定了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措施。
(六)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2023年5月4日印發
為加強規劃許可和用地審批融合管理,推進用途管制制度改革,自然資源部近日印發《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以“多規合一”為基礎,統籌規劃、建設、管理三大環節,以精簡審批環節、加強規范管理、提升服務水平為重點,推動“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
一、加快推進總體規劃審批
◆下級規劃要服從上級規劃。
◆總體規劃要統籌和綜合平衡各相關專項規劃的空間需求。
二、及時開展詳細規劃編制或修編
◆加快推進城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修編)和審批。
◆有成片開發、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需求的地區,優先完成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三、依據規劃實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明確土地規劃用途和建設項目用地類型。
四、實施規劃選址綜合論證
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并涉及“三條控制線”的建設項目,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整合現行相關論證事項為規劃選址綜合論證。
五、鼓勵同步核發規劃許可
◆對市政基礎設施和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可在土地供應前,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施“帶方案供應”,一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鼓勵地方探索同步發放不動產權證書,依法依規實行“交地即交證”。
六、分類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重點審查涉及安全、主要控制線、景觀風貌等管理要求。
◆明確建筑工程類項目、交通工程類項目和管線工程類項目的審查內容。
七、探索建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和告知承諾制
◆對微更新項目,探索制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并完善監管機制。
◆探索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以書面形式作出承諾的,可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直接作出許可決定,并做好后續監管。
八、優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
◆依據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未編制村莊規劃的,可依據縣或鄉鎮“通則式”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規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可依據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鼓勵各地提供農村村民住宅及其他簡易項目的通用設計方案,并簡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的審批流程。
九、推進用途管制全周期數字化管理
◆加快實景三維中國建設,豐富時空信息數據供給。
◆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業務全周期數字化監管。
◆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監制(制定)的規劃用地審批許可文書規范樣式,有序推進規劃許可電子證照應用。
◆積極推動政府部門內部規劃用地信息共享和辦理結果自動推送。
◆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在線辦理等服務。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關于印發<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通知》(水建設〔2023〕156號),2023年5月19日發布并施行
近日,水利部印發了《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水建設〔2023〕156號,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六章,41條。
第一章總則,共5條。包括制定《規定》的目的和依據,水利工程造價定義、適用范圍和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基本原則、管理職責等。
第二章計價依據,共8條。明確了計價依據的定義、制定原則,強調計價依據實行動態管理,對造價編制規定和行業定額制定、造價信息管理及企業計價依據編制等做出了規定。
第三章造價的確定與控制,共13條。規定了造價分階段確定和控制的原則,強調應注重技術經濟比選,合理確定各階段工程造價,實現全過程 造價控制。分別對項目建議書、可研、初步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建設實施及竣工驗收等階段造價確定與控制提出了要求。鼓勵具備條件的水利工程推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模式。明確了完工結算、預備費的使用、概算調整、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的相關要求,推行水利工程施工過程結算。
第四章造價管理責任,共7條。對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工程總承包等主要參建單位和造價咨詢單位的造價控制責任作出了規定,明確了造價從業人員的責任和要求。
第五章監督檢查,共6條。規定了造價監督管理主體、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措施、責任追究等。
第六章附則,共2條。對水利工程建設中涉及的公路、鐵路、房屋等其他專業工程的造價管理作出規定,明確《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加大城市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的通知》(京發改規〔2023〕5號),2023年5月5日發布
市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關于加大城市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支持力度的通知》。本市鼓勵對全市范圍內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城市供熱老化管道和設施進行改造,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獲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按照計劃,本市將在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老化更新改造任務。
按照通知,對于納入市城市管理委編制的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本市將加大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支持。
其中,對于已納入老舊小區管線改造計劃的供熱管道改造項目,按照現行老舊小區相關配套資金支持政策執行。對于城市熱網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50%的資金支持,其余投資由改造實施主體承擔。對于區級供熱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給予不高于項目總投資(不包括征地拆遷費用)15%的資金補助,區級給予不低于市級支持比例的配套資金,其余投資由各改造實施主體籌措解決。
此外,本市也支持智能化供熱新材料、新技術、新模式應用,對于同步實施智能化供熱的項目,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參照相關標準給予同比例資金支持。
本市將更加優化審批流程,加快項目實施。對于已納入市城市管理部門年度地下管線消隱工程計劃項目匯編的小型項目,可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規劃部門的認定意見等文件辦理立項。優化資金申請流程方面,對于城市熱網老化更新改造項目,由改造實施主體直接向市發展改革委打捆申報項目建議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市財政局、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聯合印發了《北京市電力接入工程費用納入土地開發支出定額標準(試行)》(京發改〔2023〕597號),2023年5月16日發布并試行一年
近日,市發展改革委等4部門在實施評估評審和商定復核的基礎上,制定了《定額標準》。本市電力接入工程費用可按定額方式納入土地開發支出。
《意見》明確:“供水供電供氣供暖企業的投資界面延伸至用戶建筑區劃紅線,不得由用戶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的任何費用”、“與儲備土地直接相關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可按規定納入土地開發支出”。
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了定額標準的適用范圍。《定額標準》對適用項目的范圍進行了明確,即在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2021年3月1日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取得劃撥決定書的建設項目,與儲備土地開發、棚改等土地開發類項目直接相關的電力接入工程費用采用定額方式計入土地開發支出。
二是明確了電力接入工程費用的內涵。《定額標準》明確了電力接入工程費用一般是指用戶受電點連接至公共管網的入網工程建設費用,包含電力管線建設投資及電氣、電纜費用。同時明確不包含用戶提出的超標準供應或個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務費用。
三是明確了分類定額標準。定額標準按照儲備地塊的面積,區分規劃用途科學測算,具體標準為:居住類200元/平方米,商辦類330元/平方米,一般工業390元/平方米,公共服務與其他330元/平方米。混合用地類項目按照規劃明確的混合性質比例,對用地面積進行分攤計算。
四是明確了管理責任及調整機制。根據部門職責分工,定額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建立定額標準評估調整機制,根據電力接入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適時進行定額標準調整。明確定額標準試行期為一年。
《定額標準》的實施,突出體現“三個有利于”:
一是有利于清晰劃分電力接入工程投資界面,壓實供電企業投資建設主體責任,滿足用戶建設需求。
二是有利于厘清政府、企業、用戶間的權責關系,明確電力接入工程資金渠道,保障全市重大工程按期建設。
三是有利于統籌本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時序,提升市政配套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管理水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十)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發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京規自發〔2023〕96號),2023年4月19日印發并施行
近期,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專家評審通過,我委印發《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指南》(2023年版)(以下簡稱《指南》(2023年版))。
一、《指南》(2023年版)發布的背景和意義
1、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客觀需要。根據近兩年消防設計審查數據統計分析,裝修、改造類項目已占到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總量的90%以上。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需求更加旺盛,更新的形式和業態也日新月異。在此背景下,原有《指南》內容已無法完全覆蓋和解決既有建筑改造工程遇到的消防技術問題,亟需根據當前城市更新行動需要進行動態修編。
2、《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實施的法規要求。《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已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條對城市更新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規定“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更新要求,依法制定相適應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術規范”。為貫徹落實《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要求,有必要對《指南》進行動態修編,確保相關條款內容能夠與時俱進,適應和滿足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需要。
3、推動城市規劃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要求。制定完備、科學的地方消防技術標準,是支撐和推動城市規劃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我委已將編制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納入2023年度地方標準立項計劃,通過不斷動態修編《指南》,并跟蹤分析實施效果,積累應用案例,可為地方標準編制研究提供堅實的基礎和有益的參考。
二、《指南》(2023年版)的適用范圍
此次《指南》修編未對適用范圍進行較大調整,適用范圍仍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已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民用和工業建筑改造項目;
2、已投入使用或具備使用條件,且已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建筑利用改造項目。
本《指南》不適用于住宅室內裝修、文物建筑、歷史建筑、臨時性建筑、村民自建住宅、老城區胡同四合院等的改造。
三、《指南》(2023年版)的主要內容
1、修編的原則和主要內容
此次修編以問題為導向,明確不涉及對新建項目疑難問題的釋疑,不貪大圖全,力求務實有效解決問題。修編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根據持續跟蹤應用情況,對已有條款進行修改完善;
二是根據征集案例分析和征求意見情況,補充增加部分條款;
三是與《建筑防火通用規范》《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內容相協調;
四是增加條文說明和消防安全評估樣表,提高《指南》應用的便捷性。
2、修編的主要情況
從總體上看,此次修編共保留原條款31條,修訂19條,刪除5條,增補28條。在體例上,仍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劃分總則、基本規定、建筑設計、消防設施、消防電氣五個部分。
從條文內容的定位看,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與現行規范標準一致,作為明確執行尺度和要求的條文,共16條;二是在維持現狀和舊版規范標準的基礎上進行性能補償、提升既有建筑消防安全性能的條文,共38條;三是對消防安全影響不大,在確有困難情況下允許維持現狀的條文,共16條。